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課字第 1042194120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設屏東縣縣立高級
    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
        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
    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
    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
    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第一項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委員任期自每年五月一日至遴選作業完成止
    ,任期屆滿得續聘,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縣長另聘他人遞補,
    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