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逾期不受理),將前一年 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資料陳報本府核辦。 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如合於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得由本 府相關主管單位主動遴薦參選。 縣長得遴提一至二人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七、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最高以七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