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103245828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5點、第7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屏東縣政府表揚模範公 務人員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逾期不受理),將前一年
    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資料陳報本府核辦。
    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如合於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得由本
    府相關主管單位主動遴薦參選。
    縣長得遴提一至二人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七、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最高以七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