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 104008555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6點、第8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期中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主管人員就其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一。主管人員每年三月、九
    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約聘僱人員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並送人事處密陳  縣長核閱,格式如附表二。
    平時考核紀錄表之考核項目及其內容,得由單位主管(機關首長)視
    單位業務特性需要另訂,並報請本府核定之。

六、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為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各用人單位(機關)考列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百分之七十五。

八、約聘僱人員於考核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足影響本府聲譽之民事判決確定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但累積達記大過
        處分者,應考列丙等
  (四)曠職紀錄者。
  (五)事、病假累計達 7日以上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有具體事實者
  (七)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或交辦事項,經主管規勸仍未改善者。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有關行政中立之規定。
  (十)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在外經營其他事業,經查證屬實者。

九、約聘僱人員除違反聘僱用契約所訂義務,應予解聘僱用外,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聘僱,並永不
    聘僱用:
  (一)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機密,有具體事
        實者。
  (二)及貪污案件,雖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惟主管長官認為不適
        合繼續任職者。
  (三)言行不檢或圖謀不法利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四)破壞紀律、不聽指揮、侮辱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者。
  (五)誣控濫告、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六)曠職繼續達二日或半年內累積達三日者。
  (七)於契約期限內經查獲三次不在勤,以曠職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