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員工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
時三十分。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八時十五分,彈性下班時間為
十七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十五分至
十二時,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正常上下班者(每日八小時),每日應刷卡三次(上午上班、下午上
班及下班),上班刷卡於上班時間前二十分鐘(上午七時四十分或下
午十三時十分)開始,超過彈性上班時間﹙上午八時十五分或下午十
三時三十時﹚刷卡者為遲到,遲到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下
班刷卡至下班時間後三十分鐘(上午十二點三十分或下午六時)截止
,下班時間前刷卡者為早退,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未
刷卡或上班時間二十分鐘前及下班時間三十分鐘後刷卡者無效,視同
未刷卡,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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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假之刷卡規定:
(一)請假半日者:
1.上午請假:應刷下午上、下班兩卡。
2.下午請假:應刷上午上班及上午下班(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分
)兩卡。
(二)請假以小時計者:除正常上下班之刷卡外應於請假時間刷到(退
)勤卡。(例:八時至十時請假,應於十時前刷到勤卡,餘依規
定刷下午上、下班卡;九時至十一時時請假,除刷正常三卡外,
應於九時後及十一時前加刷到(退)勤卡;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三十分請假,免刷下午下班卡,惟應於十五時三十分後刷退勤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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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應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上午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
2.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於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起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者(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者:一律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起
算。
例:超過八時十五分未到班至九時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
九時一分至十時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其他按小時請假者:以實際請假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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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忘帶刷卡識別證,致無法刷卡者,必須於規定上、下班刷卡時間內至
線上差勤系統辦理簽到、退,每年度以六次為限;超過六次者,應依
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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