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拍賣網使用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30235235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6點、第11點、第13點、第15點、第15點之1、第16點 ;增訂 第5點之1、第17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府財產字第0933009883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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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府財產字第0933034821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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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3月28日臺東縣政府九十四府財產字第094300968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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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7月11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五府財產字第095302082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點;並自發布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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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臺東縣政府96府財產字第 0963027149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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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0015718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9點及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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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10108875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之1、第5點、第6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第15點,並自 101 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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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20104169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7點、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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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30235235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6點、第11點、第13點、第15點、第15點之1、第16點 ;增訂 第5點之1、第17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之一、倘競價期間賣方發現拍賣之物品有需待釐清事項,無論有無買方
        出價,得於決標前下架。

十七、本使用規範如有任何修正或引進新服務項目時,修正內容隨時公布
      於本網站公告欄,並自公告後生效。 
二、使用「臺東縣政府e拍網」之瀏覽器請設定為 IE、Google Chrome、
    Firefox、Opera與Safari等瀏覽器。

六、決決標價格於新臺幣四萬元(含)以內,買方可選擇至郵局、指定便
    利商店、 ATM及網路銀行轉帳繳款;決標價格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
    應至郵局、 ATM及網路銀行轉帳繳款。
    決標價格已內含入帳手續費。

十一、買方應於得標後自行上網查詢得標情形並下載繳款單,於得標後五
      日內至指定便利商店或十日內至郵局鄰櫃、 ATM及網路銀行轉帳繳
      款。逾期未繳納賣方得視為棄標違約,得標之物品任由賣方處理,
      得標人不得異議。
      棄標物品一件暫停會員資格三十日,達二件者暫停會員資格六十日
      ,達三件者予以永久停權。

十三、買方於繳款後,即可憑劃撥單存根聯或指定便利商店繳款單收據或
      「E 拍網」網路拍賣繳款、領貨切結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賣方領貨
      ,另採託運交貨方式者,賣方可憑託運單收執聯出貨結案。
      買方於繳清價款後未向賣方取貨,或物品委託運送因無人受領未送
      達者,賣方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領貨,逾期未領或有無法通知之情
      形者,賣方除以電子郵件催告買方並於 e拍網公告十日後,逕解除
      雙方買賣契約,不另行通知,貨品任由賣方處理,買方應證明身分
      ,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向賣方申請退款。
      前項情形賣方得酌收決標金額扣除入帳手續費後之10%處理費,扣
      除上述處理費之餘額將無息退還得標者,不得異議。
      依前項解除契約件數列入第十一條第三項棄標件數合併計算。

十五、本網站拍賣物品均非新品,依現貨現狀拍賣,並開放現場看貨。參
      與投標者可至現場審閱拍賣物,出價前應事先充分瞭解拍賣物品只
      限網頁資料載明者,且不具新品之通常內容與效用。買方於繳交得
      標價額依現狀點交後,買方不得主張瑕疵擔保,並不得要求任何損
      害賠償,另賣方得以拒絕買方要求交付網頁資料載明外之物品。
      買方於得標後受領之物品,如與物品資料檔案陳述有重大明顯不符
      者,買方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退回商品及解
      除買賣契約,賣方審核無誤後於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十五之一、前點退款之情事,經查明受領物品現況與物品資料檔案並無陳
          述不符,或要求賣方交付網頁資料載明外之物品,賣方拒絕情
          況下退款退貨者皆以棄標記點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