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申請同意後,至當地縣 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定之。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及經濟發展 處,銷戶或更換帳號、戶名時,亦同。
四、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管理、存廢情形,每年應自行檢討一次,本府 得派員查核。如有未報經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自行開戶,或專戶設 立原因消滅未即時辦理銷戶者,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