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東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3011356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申請同意後,至當地縣
    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定之。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及經濟發展
    處,銷戶或更換帳號、戶名時,亦同。

四、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管理、存廢情形,每年應自行檢討一次,本府
    得派員查核。如有未報經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同意自行開戶,或專戶設
    立原因消滅未即時辦理銷戶者,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