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府社福字第 1050261861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鄉(鎮、市)公所及社會福
    利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水準,補助辦理各項活動
    費及設施設備費,規範各項經費申請及補助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各項活動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本縣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經政府立案各社
          會福利團體、本縣轄內立案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
          工作或事業基金會。
        2.補助原則如下:
          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賽、
          研討、教育訓練及老人福利宣導(含健康講座)等活動。
        3.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補助原則實際以出席活動人數為標準,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下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文具用品、住宿費、保險費、
            材料費、獎杯(獎牌)、礦泉水、雜支(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整)及相關綜合性項目等。
         (3)專案補助辦理本縣各老人團體政策暨縣政宣導活動每案補助
            新臺幣四萬元整。補助對象為本縣各老人會(含長青協會及
            長青槌球協會)。
         (4)觀摩研習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老人會館設施設備補助(含修繕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補助對象為本縣立案之各老人會(含長青協會
          及長青槌球協會)。
        2.補助原則如下:
         (1)針對本縣各老人會館內、外設施設備修繕給予補助,每單位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補助單位應設有固定場所及負責保管器材人員。
         (3)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
            再提出申請。每個團體每年度以一個案件為限。
         (4)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百分之十之比率。
  (三)老人長青學苑:
        1.補助對象如下:
         (1)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
            有績效者。
         (2)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其章程中有辦理老人福利事業事項且著
            有效者。
         (3)社團法人。
         (4)其他經本府評估可配合辦理長青學苑者。
        2.補助原則如下:
         (1)每班需課程達四十二小時以上,並持續三個月,且收年滿五
            十五歲以上老人。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課
            程表、講師名冊、招生報名表等。
        3.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欠佳
            單位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核算補
            助經費。
         (2)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三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助新臺幣
            三萬元整。
         (3)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新臺幣六百元)、文具費、材料費
            、茶水費、便當費、印刷費、場地費(含清潔費、水電費)
            等。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活動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1)本縣已立案一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績效良好,且以本縣
            籍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為主要會員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2)前一年度受本府評鑑達乙等以上之本縣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
         (3)其他社會福利團體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
            (例如:財團法人基金會)。
        2.補助原則如下:
         (1)活動費補助:原則上每次活動性質不宜相同,補助案件應事
            先函報本府,依序審理,經審核可行後核定補助金額,並由
            本府函復核定補助內容及經費,預算經費若用罄則停止補助
            。
         (2)行政費補助:原則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身心障礙團體申請行
            政費補助,應檢附年度決算表及申請補助年度預算表等計畫
            書,本府依評鑑結果核定補助經費。
         (3)觀摩研習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3.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活動補助項目為:
            A.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臨短托照顧等宣導活動
              。
            B.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社區服務(參與)、休閒、
              無障礙旅遊、文康育樂活動、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C.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親職教育講座、研習、觀摩
              、宣導、座談、成長團體、促進人際互動及有益於身心健
              康發展等活動。
            D.身心障礙者專業支持關懷方案。
         (2)行政費補助項目:
            A.人事費:每單位請依實際需求支應(需有聘用契約及薪資
              請領清冊)。
            B.事務費:含文具紙張、郵電(通訊)、水電、辦公會址租
              金支出、印刷及什支。
            C.維護費:房舍、交通工具及設備之修繕和維護。
         (3)每一申請案,申請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百分二十之自籌款,但如基於政策考量,或本府
            要求其配合辦理者不在此限。
         (4)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會員通訊、期刊(含光碟)、員工自強活動、員工出國旅遊
            、義賣、與其他非身障團體、機構(例如:宗親會、商會、
            一般社團)等合辦活動,而以參與活動總人數共同支領本活
            動補助費者、以及活動明顯無法達成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目的等與計畫活動無關之支出,一經查核屬於上述情事者,
            將追繳或不予核銷該案補助費。
  (五)推展兒童、少年服務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2.補助標準如下:
          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3.補助項目如下:
         (1)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習訓練、課後照顧
            、個案管理、觀摩活動及宣傳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2)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稿費
            (新臺幣六百三十元/千字)、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
            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器材租金、膳食費
            、保險費、宣導品、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督導費、材
            料費、臨時籌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及雜支(最高新臺幣五
            千元)等。
         (3)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
            助獎金。
  (六)推展婦女福利服務(含婦女權益、單親家庭、新住民)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2.補助原則如下:
          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3.補助標準如下:
         (1)辦理知性講座、促進權益活動、成長團體、互助網絡、親職
            教育、親子活動、課後照顧、個案管理、研習訓練、觀摩活
            動、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2)補助講師鐘點費(含翻譯人員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
            及輔導費、撰稿費(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千字)、裁判費、
            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材料費、獎牌(杯)製作費、住
            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器材租金、膳食費、
            保險費、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
            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整)等。
         (3)如係本府舉辦或委託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
            金。
         (4)觀摩研習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七)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經費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1)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慈
            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
         (2)立案之社會團體。
        2.補助標準如下:
          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3.補助項目如下:
         (1)一般研習及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補助講師鐘點費
            、學者專家出席費、表演演出費、稿費、場地費、佈置費、
            器材租用費、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播出費、版權費、拷貝費、專案
            計畫管理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及相關綜
            合性項目。
         (2)辦理各項督導會議:補助外聘督導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學者專家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
            租借費、膳食費等、交通費及雜支。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計畫方
            案: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
            幣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
            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
            、場地佈置費、文具印刷費、器材租借費、稿費、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及雜支。
  (八)志願服務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1)參加祥和計畫機構。
         (2)參加祥和計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3)參加祥和計畫立案團體。
         (4)補助活動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性質並配合縣政之推動
            興辦社會福利計畫或協助衛生福利部、本府社會處推展社會
            福利相關工作者或獲衛生福利部、本府評鑑績優社團優先。
        2.補助內容如下:
         (1)辦理教育訓練。
         (2)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3)辦理獎勵表揚。
         (4)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聯合服務、志工大會師
            聯誼、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
            活動。
         (5)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單位召
            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6)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
            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7)辦理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3.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器
            材租借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2)補助標準如下:
            A.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整;外聘每小
              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
            B.交通費以實報實銷;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C.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整,紀念品不予補助。
            D.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九)辦理社區發展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
         (1)本縣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2)推動本縣社區發展工作之立案公益社會福利團體及各學會。
         (3)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4)協助本府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經教育部承認或立案之公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2.補助內容及額度:
         (1)社區藝文育樂活動類:
            A.社區育樂公益活動:以活絡社區或配合節慶辦理之育樂性
              質活動,內容須含公益事項或配合政令宣導,未含上述內
              容者一律不補助。
            B.社區藝文課程活動:以個人興趣培養為主的文教活動及才
              藝課程。計畫內容應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酌收費用。
            C.結合社區資源活動:結合社區發展協會周邊資源及單位共
              同辦理之村 /里 /部落 /學校等活動計畫,參加對象及規
              模含括全村(里)人員,達成凝聚村(里)居民在地意識
              之內涵。
            上述活動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限社區發展協會
            申請。補助達二萬元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核銷時應檢附百
            分之三十自籌款相關證明。
         (2)配合本府社區發展政策相關方案計畫類:
            A.推廣福利社區化方案計畫:包含老人日托班及共餐之開辦
              、配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之各項計畫方案、婦女及新
              住民關懷成長、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推廣、性別主流化議題
              宣導及講座、弱勢兒童社區陪伴及輔導、兒少保護或性剝
              削防制宣導、訪視關懷服務、弱勢兒少暑期生活照顧營隊
              、青少年心理諮詢講座、臨短托服務與兒童為主之各項研
              習課程等。
            B.社區基礎紮根方案計畫:為全年度具有延續性及顯著效益
              之社區資源探查連結及整合機制之建置、凝聚社區意識及
              情感之傳統文化傳承計畫、發掘地方社區發展相關議題、
              具顯著特性或創新性之研發與創造之活動等方案或計畫。
            C.社區培力方案計畫:為社區自辦,具有延續性、成長性、
              啟發性及顯著效益之主題系列講座、課程、各類團體方案
              或計畫。
            D.社區聯合發展方案計畫:鼓勵各公所整合或社區發展協會
              以結盟方式,運用及聯結在地團隊及資源團體,針對社區
              共同需求規劃相關方案,進行在地組織培力、福利照顧及
              地方社區發展工作,得由各公所或社區團體提出申請。
            E.其他:含推派本縣社區發展協會相關團隊參加中央相關活
              動之補助案,或由本府委辦之社區發展相關方案及計畫等
              。
            上述方案計畫補助額度經審查後核定,經簽准後得免自籌款
            項,申請單位以每年 5月底提出申辦為原則,實際申辦及審
            查期程以本府函告時間為準。
        3.補助及申請原則:
         (1)由本府依計畫內容評估決定。未有延續性及屬一次性辦理之
            活動、計畫內容簡陋未備、參與人數顯有未足、活動規模未
            擴及整體社區、辦理內容顯未具有效益者,得減縮補助額度
            或不予補助。
         (2)非屬社區公益性之活動、團體定期辦理之內部業務(如會員
            大會、理監事會、治安會議、守望相助隊會議等),不得申
            請補助。
         (3)國內外旅遊相關費用、摸彩品(含各類彩品)、紀念品、獎
            金、獎品等不予補助。
         (4)設備類原則上不補助,惟本府社會處認定為配合政策、受本
            府委託辦理業務或該設備列屬重要需求,具備後方可執行計
            畫者,另案簽核。
         (5)申請文件包含申請單位來函、活動計畫或方案書、申請檢核
            表(如後附件)、申請單位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及立案證書
            影本。
         (6)申請案件逾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
            請單位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日內補正,並應於申請期限內
            補正完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日期已屆申請
            期限,一律不予辦理。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7)除特殊案件外,一般申請案件或同一案補助金額逾(含)新
            臺幣五萬元者,核銷時需檢附相關成果報告手冊,始得撥款
            。
        4.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
          講師(學者專家)交通費、講師(學者專家)住宿費、誤餐費
          、保險費、獎(盃)牌製作費、雜支(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整)
          及其他經簽准後之必要支出等,核銷俱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辦理勞工教育休閒活動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本府立案產、職業工會。
        2.補助標準如下:台東縣總工會及本縣各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
          教育及休閒活動,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得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
          ,但各申請單位需自籌百分之二十。
        3.補助項目如下:
          講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印刷費(每人新臺幣
          一百五十元)、場地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佈置費(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入場門票費(每人新臺幣二百元)、文具費
          (每人新臺幣三十元)、裁判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交通
          費、誤餐費(早餐新臺幣四十元、午晚餐新臺幣八十元)、郵
          電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總經費五 %
          )等。
        4.五一勞動節或勞工運動會等大型活動,場地費、佈置費及器材
          租金費不受此限制。
  (十一)推展工會業務(行政費)經費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本府立案總工會。
          2.補助原則如下:
           (1)事務費:辦公用具(文具、紙張等)、郵電(通訊)、印
              刷及什支等。
           (2)維護費:房舍、設備之修繕和維護等。
  (十二)推展社會工作補助:
          1.補助對象如下: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各級社
            會工作師公會。
          2.補助標準如下:
           (1)辦理推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相關活動。
           (2)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研習、座談、教育訓練、社會工作人員
              人身安全及職場身心健康研討訓練等活動。
          3.補助項目如下:
           (1)辦理推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相關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整。補助項目為臨時酬勞費、印刷費、交通費、
              主持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金、錄影費、宣導
              費、膳費、材料費、表演演出費、活動保險費、雜支及相
              關綜合性項目。
           (2)辦理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研習、座談、教育訓練等活動:每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補助項目為臨時酬勞費、講
              師鐘點費、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
              費、翻譯費、口譯費、撰稿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
              材租金、團體帶領費、錄影費、宣導費、膳費、雜支及相
              關綜合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