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如
附表)
(二)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
圍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
圖為準。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土地同意使用
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附最近六個月內經測量技師
測繪簽證之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
或設施之實測圖,並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
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六百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
規定,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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