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臺東縣政府府建都字第1030054969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城鄉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如
        附表)
  (二)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
        圍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
        圖為準。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土地同意使用
        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附最近六個月內經測量技師
        測繪簽證之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
        或設施之實測圖,並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
        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六百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
        規定,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