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各項補助,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
,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他各補助項目,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子女教育補助:子女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應印有該學年
度註冊章)。
(二)傷病醫療補助: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兒童托育津貼:私立托教機構繳費證明。
(四)法律訴訟補助: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
向法院遞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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