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社助字第 1020228826號函修正發布 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申請各項補助,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
      ,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他各補助項目,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子女教育補助:子女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應印有該學年
          度註冊章)。
    (二)傷病醫療補助: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兒童托育津貼:私立托教機構繳費證明。
    (四)法律訴訟補助: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
          向法院遞狀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