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水產培育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30078412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所會計業務由縣政府主計處商請本所遴薦適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
辦。
本所人事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