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99
人,瀏覽人次:
8993437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水產培育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30078412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7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秘法字第024875號令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89年10月24日花蓮縣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110933號令修正第1條 、第4條及第9條條文暨編制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1年10月16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101042262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條文暨編制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0950044519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95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0010322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30078412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附件下載
花蓮縣水產培育所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六條之一
本所會計業務由縣政府主計處商請本所遴薦適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 辦。
[修正]第六條
本所人事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辦。
[修正]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