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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09600644110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4月10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府人訓字第036764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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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09300769440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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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 09401887430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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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09600644110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因緊急公務搭乘飛機或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返; 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返者,應事先簽報 縣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