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8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及評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31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0980051117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第 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參加對象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依法聘任、聘用、僱用人
        員)。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公務人員(含依法聘任、聘
        用、僱用人員)。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技工、工
        友及純勞工身分人員。

六、評選作業
  (一)本府聘請學者專家 3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工作。
  (二)於98年 9月中旬前完成作品之評審作業。
  (三)作品評分:參賽作品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定成績。其評分基
        準,包括啟示與創見占百分之四十、修辭占百分之二十、內容占
        百分之二十、結構占百分之二十。
  (四)參加評選作品,入選名次由委員會決定之。
        第一名: 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