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加對象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依法聘任、聘用、僱用人
員)。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公務人員(含依法聘任、聘
用、僱用人員)。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技工、工
友及純勞工身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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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作業
(一)本府聘請學者專家 3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工作。
(二)於98年 9月中旬前完成作品之評審作業。
(三)作品評分:參賽作品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定成績。其評分基
準,包括啟示與創見占百分之四十、修辭占百分之二十、內容占
百分之二十、結構占百分之二十。
(四)參加評選作品,入選名次由委員會決定之。
第一名: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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