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十五分鐘內,親 至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敘 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