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1010015773號書函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十五分鐘內,親
    至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敘
    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