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 意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原名稱: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本要點核定之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之案件,應
    依都市計畫法規向城鄉發展處申請核准使用後,始得辦理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