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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 意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原名稱: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農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花蓮縣政府府農務字第 0930000713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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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花蓮縣政府府農保字第0980059069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 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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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原名稱:花蓮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
附件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附件三-花蓮縣○○鄉鎮市公所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附件四-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會勘紀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本要點核定之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土地之案件,應 依都市計畫法規向城鄉發展處申請核准使用後,始得辦理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