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並召集會議;副主任委員 1人由農業發 展處處長兼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置幹事若干人由農業發展處指派專人兼任,報 請主任委員派(聘)兼之,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