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4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6)教二字第 42647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國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分者)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
    懲處或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
    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各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提起申訴。學
    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