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17431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福建省 / 福建省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私人或團體得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以書面備具下列文件,向管理
  機關申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之許可或證明
      文件。

  墓身全長為三公尺、寬一公尺半。夫妻一方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且另一方
  亦年滿七十歲以上、設籍本縣縣民往生,其配偶或關係人得申請在金山
  民眾公墓為兩棺合葬;墓身寬為三公尺。
  墓碑質料不拘,自地面起高七十公分、寬四十公分、墓與墓之間隔距離
  並留四十公分寬之人行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