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得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以書面備具下列文件,向管理
機關申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之許可或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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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身全長為三公尺、寬一公尺半。夫妻一方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且另一方
亦年滿七十歲以上、設籍本縣縣民往生,其配偶或關係人得申請在金山
民眾公墓為兩棺合葬;墓身寬為三公尺。
墓碑質料不拘,自地面起高七十公分、寬四十公分、墓與墓之間隔距離
並留四十公分寬之人行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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