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具法制專長之 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處之高級職員派兼之,並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行政處法制人員兼任,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 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