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10954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條文及編組表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具法制專長之
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處之高級職員派兼之,並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行政處法制人員兼任,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
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