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陶瓷廠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710210號令修正公布 第3條至第6條、第10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生產研發課:生產管理、品質管制、工作方法及工作安全之策劃、成
  本分析、工量訂定、製程改善、機械保養維修及工廠安全衛生管理、
  新產品設計開發、市場調查、原料研究、產品規範書釐訂、人才培育
  訓練及新技術之創新等事項。
二、行政課:研考、資訊、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採購、營銷、
  倉儲管理、出納、財產管理、營繕工程、行銷及其他不屬各單位之業
  務等事項。

本廠置課長、技正、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