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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017170號令修正公布 第1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3月12日金門縣政府93府秘字第 0930010471-0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23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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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058820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增訂第13條之1、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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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017170號令修正公布 第1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八條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民政處訂製門牌, 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前項新編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