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017170號令修正公布 第1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民政處訂製門牌,
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前項新編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