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者,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處分公告當日止
,應具備下列各款之ㄧ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並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設籍本縣者。
(二)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
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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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出售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類型、層樓、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
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出售不動產之出售價額。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
(四)公開抽籤之戶數及正取與備取名額。
(五)經抽籤確定之承購人,於選戶前應繳納保證金金額、繳納期限及
繳納方式。
(六)申請人應填送之各種書表名稱。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機關名稱及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
(八)對於重複申請或偽造、變造相關文件之申請人處理方式。
(九)承購人應繳交之房屋投保火險費、地震險費、規費及其他有關費
用。
(十)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十年,禁
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十四日以上
及登報公告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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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登記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及其相關切結書乙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
(三)其他足以供本府審查第二點規定承購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檢附十年內禁止處分之預告登記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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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本府工務處
、監造管理廠商、統包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
之中和五眷村不動產領受證後,該屋鑰匙交付承購人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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