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金門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20095569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第6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者,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處分公告當日止
    ,應具備下列各款之ㄧ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並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設籍本縣者。
  (二)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
        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者。

五、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出售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類型、層樓、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
        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出售不動產之出售價額。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
  (四)公開抽籤之戶數及正取與備取名額。
  (五)經抽籤確定之承購人,於選戶前應繳納保證金金額、繳納期限及
        繳納方式。
  (六)申請人應填送之各種書表名稱。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機關名稱及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
  (八)對於重複申請或偽造、變造相關文件之申請人處理方式。
  (九)承購人應繳交之房屋投保火險費、地震險費、規費及其他有關費
        用。
  (十)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十年,禁
        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十四日以上
    及登報公告三日以上。

六、申請登記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及其相關切結書乙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
  (三)其他足以供本府審查第二點規定承購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檢附十年內禁止處分之預告登記同意書。

十一、本府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本府工務處
      、監造管理廠商、統包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
      之中和五眷村不動產領受證後,該屋鑰匙交付承購人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