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工業區縣有地租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金門縣政府府建商字第1010009906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租賃期程)
七、租期一期為五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而有繼續
    租用之必要者,期滿得申請續租,申請人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
    書面通知本府,並經本府依第六點審查同意後續租,租期合計最長不
    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