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抽查作業依下列項目逐項抽查,查有不符規定者,每一抽查項目計點
一次,逐項累計點數。每年度累積抽查不符規定點數累計達三十點以
上者,自下年度起一年內,該簽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之建造
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案件審查,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
人代理,且申請案件均需列入指定抽查。
(一)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限制、公共設施退縮、現有巷道、基地內通
路。
(二)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留設。
(三)面積計算、建蔽率、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限制、學校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冬至日日照陰影。
(五)建築物挑空設計、樓層淨高高度、天花板淨高。
(六)通風、採光。
(七)汙水處理設施。
(八)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
(九)防火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門、耐燃級數。
(十)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避難通路。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戶外)安全梯、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
離。
(十二)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
(十三)緊急進口。
(十四)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五)鄰幢間隔、防火間隔。
(十六)無障礙設施。
(十七)綠建築檢討。
(十八)依法應檢附之專業工程圖說,未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負責簽證辦
理。
(十九)專業工程圖說檢附不全、簽證不全。
(二十)其他經本府及公會合議後應予增加之抽查項目,經公告後施行
之。
其他未經列出之項目,經審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法或技師法規定者,
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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