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道路橋涵封閉作業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道路橋涵受損範圍兩端應同時佈設警示帶或交通錐或拒馬或充水
式護欄或混凝土護欄,或其他提醒用路人之警示阻絕設施,前開
道路阻絕設施並應不受強風豪雨吹打而傾倒移位。
(二)道路橋涵封閉範圍倘位於視線不良或視距不足之處,應於道路橋
涵受損範圍兩端若干距離外再設置第二條緩衝封鎖線,道路阻絕
設施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道路橋涵封閉範圍視道路損害情形、交通流量、結構安全影響等
因素,為局部或全面性道路橋涵封閉通行。
(四)災後倘未能即時解除道路橋涵封閉之狀況,而有長時間封閉道路
橋涵之需求者,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擬定替代道路動線並公告周知
。
(五)災害(封閉)原因排除後,由道路橋涵封閉之執行單位解除道路
橋涵封閉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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