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因應天然災害道路橋涵巡查通報及封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金門縣政府府工土字第1000064782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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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六、道路橋涵封閉作業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道路橋涵受損範圍兩端應同時佈設警示帶或交通錐或拒馬或充水
        式護欄或混凝土護欄,或其他提醒用路人之警示阻絕設施,前開
        道路阻絕設施並應不受強風豪雨吹打而傾倒移位。
  (二)道路橋涵封閉範圍倘位於視線不良或視距不足之處,應於道路橋
        涵受損範圍兩端若干距離外再設置第二條緩衝封鎖線,道路阻絕
        設施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道路橋涵封閉範圍視道路損害情形、交通流量、結構安全影響等
        因素,為局部或全面性道路橋涵封閉通行。
  (四)災後倘未能即時解除道路橋涵封閉之狀況,而有長時間封閉道路
        橋涵之需求者,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擬定替代道路動線並公告周知
        。
  (五)災害(封閉)原因排除後,由道路橋涵封閉之執行單位解除道路
        橋涵封閉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