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104930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自104年2月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本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縣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主管三至五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至三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一至三人。
四、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除聘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代表
,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期任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