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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09827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8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30041279-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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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09827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6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收費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修正]第六條
本館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處長綜理,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並得 視實際需要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