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09827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本館業務由本府社會處處長綜理,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並得
視實際需要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