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金門縣政府府社福字第1030004987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機關代表由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四人擔任。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主任委員得予補聘(派),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