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機關代表由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四人擔任。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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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主任委員得予補聘(派),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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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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