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托育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門縣政府府社婦字第1050041886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至第3點、第5點,自105年6月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

二、目的: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
    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補助條件、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以上之徒刑
          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
          照顧家中滿 2歲未滿 3歲幼兒,而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滿 2
          歲未滿 3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資格: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 1項及第 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
            「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 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
            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托育人員」係指:
         (1)居家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
            親屬托育者應符合第26條第 2項規定。
         (2)機構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及訓練辦法」第 3條規定。
  (三)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
          幼兒每月 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 3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000
          元。
        4.依各類家庭條件及送托托育人員資格,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如
          下表:
        5.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滿 2歲未滿 3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
          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
          就業及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稅率未達20%限制。
        6.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 1個月者以 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
          者以半個月計。
  (四)本補助要點經費來源:本府自籌款由公務預算-兒童及少年服務
        -獎補助下支用。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
        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
        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
        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 5日內(以送
        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經初審
        無誤後送交該本府(社會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
        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 1個月者以 1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社會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
  (五)申請人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