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民政處、 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申請人(或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 所社會課等單位派員及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長擔任組員;審查會議由召集人 或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審查會議召集時得依需要邀請本組成員以外之本府各處局、專家學者代 表等列席或報告。基於時效需要,凡申請案件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 同者,得先行核發意外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