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103550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自104年2月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審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民政處、
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申請人(或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
所社會課等單位派員及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長擔任組員;審查會議由召集人
或副召集人召集之。
本審查會議召集時得依需要邀請本組成員以外之本府各處局、專家學者代
表等列席或報告。基於時效需要,凡申請案件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
同者,得先行核發意外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