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10373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自104年2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