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