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金門縣政府府人一字第 1040101044號函修正發布 第11點及附表二,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約用人員之待遇、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約用人員之工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
          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專案約用人員薪點支
          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二、三)支薪。
    (二)約用人員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
    (三)約用人員之工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各項費用編列
          標準辦理。
    (四)正常工作時間及例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的週休
          二日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並配合所在各機關學校
          工作時間辦理勤惰。
    (五)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
          特殊業務需求,需另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另專案簽奉核准。但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六)年終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