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03646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益。
四、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相關收入。
五、其他指定撥充本基金之財物款項。

一、獎勵醫療照護事業發展。
二、獎勵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三、獎勵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
四、獎勵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
五、獎勵加強急重症緊急醫療服務。
六、本府關懷住院病患所需之慰問費用。
七、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費用。
八、其他有關醫療照護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