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金門縣政府府衛醫字第104007683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第5點、第7點 (原名稱: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 費用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縣民且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空
    中轉診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病人,或從台灣本島
    醫院轉回本縣之病人。

五、本要點所稱空中後送就醫係指急重症病人經由緊急包機或例行專機,
    及經醫師認定其他危急生命或特殊情況必須緊急搭乘民航機,從本縣
    轉送至臺灣本島醫院就醫;或急重症病人後送治療後病情已改善,自
    臺灣本島醫院搭乘例行專機可轉回本縣之病人。

七、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表(申請表同式
        樣)。
  (二)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二聯式或三聯式之統一發票)。
  (三)病患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四)病患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如申請人非病患本人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六)患者往生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並依繼承系統表提供相關
        人之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