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金門縣政府府衛保字第1040011425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當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另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本縣醫療院所代申辦補助時除檢附第五點個人申請補助相關文件外,
    另檢附申請人及金額之清冊、醫療院所存簿封面影本,受檢者與醫療
    院所雙方需於收據上註明:
    「本人(受檢人名字)未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本次申請補助金額)元
    ,並同意由(受檢醫療院所名稱)代為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本補助款
    項,雙方合意,特此證明」字樣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