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就讀醫療相關學系學生獎勵及服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金門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1030108168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至第7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獎勵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
  (二)申請時年齡三十歲以下。
  (三)申請時為在學之學生(不限年級)。

五、本要點核予錄取之優秀獎勵學生每學年獎學金新臺幣二十萬至三十萬
    元。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獎學金三十萬元,護理學系及其他醫事相關學
    系獎學金二十萬元。

六、學生畢業後接受訓練,其訓練相關規定如下 :
  (一)醫學系畢業生訓練科別,應以本縣需求之科別為優先訓練科別,
        訓練之科別經本府核定後為之。選科前須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後,
        再自行申請國內教學醫院接受專科訓練。
  (二)醫學系畢業生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並以前項所列
        之專科醫師訓練及次專科訓練(各以一項為限),若因臨床訓練
        之所需,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得展延受訓一年。
  (三)牙醫學系及其他學系畢業生得於教學醫院受訓最長為三年。

七、畢業生完成訓練後須至本府所屬醫療機構或本縣公立醫院服務,其服
    務期間各學系畢業生之服務年限對等於受領獎學金待遇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