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0041650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條文,並自104年1月18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為辦理畸零地之申請合併使用,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本府建設處處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建築管理科科長。
二、本縣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