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府應於遴聘或解聘委員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委員姓名、學歷、經歷 及所屬機關或團體等資料,分別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備案。
十、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處兼辦之。
十一、本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報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並函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
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