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39866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府應於遴聘或解聘委員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委員姓名、學歷、經歷
    及所屬機關或團體等資料,分別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備案。

十、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行政處兼辦之。

十一、本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報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並函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

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