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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內政部(94)臺內戶字第094006308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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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501369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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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098014696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 公告第6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 1日起改由「客家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6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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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10301280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條,自103年4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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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6120172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3條、第7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