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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 8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罪暨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90)基修法字第919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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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 會(九二)基清法字第4785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號公告第9條第1項第1款所列屬「行政 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