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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法國台北代表處與法國在台協會建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機制之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駐法國台北代表處代表呂慶龍與法國在台協會主任 包美城於巴黎簽署,於雙方完成第28條規定實施之必要程序,自100年1月 1日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一發字第 10004900102 號書函自100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