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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508052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自95年12月28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 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本辦法規定所列由「國防部軍法司司長」擔任委 員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擔任) (中華民 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由「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擔任委員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 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擔任)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25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