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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6月17日法務部法人字第14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41300702號令發布,並自94年3月2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