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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資格不符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2月3日交通部交路(77)字第002450號修正第1點,自77年2月 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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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94000681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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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940070512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增訂第 3點;原第3點至第7點遞改為第4點至第8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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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005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9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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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7月1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96000652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1點、第2點、第3點(原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未登記 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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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4月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980002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7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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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38600569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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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786003271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107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