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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630221811號函訂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0983004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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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0983026167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之附表1及第7點之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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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09930318901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6點、第7點;並自99年9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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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10030300841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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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9100065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