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9月14日行政院(89)臺忠授字第14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 ,自9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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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主計處院授主忠字第 091008768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增訂第17條之1;刪除第 17條條文,自9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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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508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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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5397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00109431 號公告本辦法附表一所列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客家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2條第4款、第4條第2項、第 5條 第1項、第2項第2款、第8條第3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所列屬「行政 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 轄)(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 9條 第1項之附表二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 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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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10102887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4條,除第2條第3款第3目自101年7月1日施行、第10條第2項自101年 9月1日施行外,自1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9條第1項附表二所列屬補助「行政院衛生署 」及「內政部」關於醫療保健重要計畫、長期照護計畫、興建社會福利 設施工程及充實設施設備計畫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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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20102230A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第24條及第9條之附表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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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2877A號令修正發布第23 條、第24條及第9條附表二,除第23條條文自104年 7月15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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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091A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24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