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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71020293Z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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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81020733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 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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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1001021486Z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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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2300 137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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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4300 0602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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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9 3009213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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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143 00095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2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