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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71020293Z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81020733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 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暨申請書)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1001021486Z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4.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2300 137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5.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4300 0602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6.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9 3009213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7.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143 00095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2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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