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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80305527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點,自106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 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