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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1000470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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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400105241號令修正 發布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 58號公告第2條第2款、第3款、第9條序文、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 4 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款第6目、第18條、第23條所列屬「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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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38522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條,除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附件一所定運動防護實習 ,其認定基準,由體育署公告之,並自106年1月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原名稱:運動傷害防護員授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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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28385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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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3901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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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4871B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