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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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10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一百三十九條刊國府公報第 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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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43年5月1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23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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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49年3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四十五條刊總統府公報第111 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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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2年5月28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38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 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 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第37條、第41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第64條、第65條、第67條 、第71條、第73條、第76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99條、第10 0條、第101條、第111條、第114條、第116條、第120條、第124條、第1 25條、第128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39條、第 141條、第144條、第145條;增訂第146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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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6年7月23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375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12 7條、第139條、第141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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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4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12 7條、第139條;增訂第144條之1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4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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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2304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44條 之1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4787號 (財政部臺財融字第760817570號公告、 法務部法檢字第7423號公告第141條、第142條之施行期限,已於75年12 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 134960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 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 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