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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7月23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04544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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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0年8月6日司法院院臺人字第0598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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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8月3日司法院院臺人一字第1525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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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7月26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95001708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 廢止